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海关
公 告
2015年 第30号
为落实简政放权要求,进一步促进贸易便利化,重庆海关将在辖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适用“一次备案、多次使用”制度。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一次备案、多次使用”制度是指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在重庆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辅助管理系统”)向海关一次性备案企业、进出货物等信息,经海关核准后,可以在相关海关业务中多次、重复使用的海关监管模式。
二、区内企业应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并通过辅助管理系统向海关发送企业和进出货物等账册备案信息。
三、在辅助管理系统备案后的相关信息,区内企业在开展“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保税展示交易”、“境内外维修”、“外发加工”、“不良品交换”等经海关核准开展的业务中,可以在辅助管理系统中直接调用,无需再向海关重复备案。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重庆海关
2015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