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海关
公 告
2017年 第15号
为全力推进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发展,促进贸易便利化,在实现企业进口申报优惠原产地货物的规范化和电子化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企业通关时效,现就在重庆关区实行“优惠原产地无纸申报”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公告之日起,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进口申报亚太贸易协定(仅韩国)、港澳CEPA协定、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台湾ECFA协定、中国-韩国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口货物时,应采取无纸方式进行申报。
(二)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无纸申报时,应以上传扫描件方式提交以下单证的电子数据:
1.商业发票正本、合同等与货物进口有关的商业单证;
2.反映进口货物实际运输情况的海运提单、空运运单等
运输单证;
3.海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填制报关单及上
传各项电子数据时,应确保其与优惠原产地证书(或自主声明)的相关内容一致。优惠原产地证书相关信息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要求外方重新提交符合规定的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
(四)报关单预录入客户端提示不存在优惠原产地证书电子数据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按照相应自贸协定的规定进行原产资格补充申报。
特此公告。
重庆海关
2017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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