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海关
公 告
2017年 第17号
为促进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发展,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企业便捷通关、货物快速流转,重庆海关将推行全域通关一体化卡口联网监管模式,现就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适用于关区内口岸监管场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保税物流中心(B型)间海关监管货物的流转。
二、企业通过制发核放单,即可向海关申请开展区区、区港、港港间海关监管货物的流转业务,核放单关联报关单或申请单信息,自动审核生成放行状态的,货物通过卡口时自动抬杆。
三、对于确有货物流转需求,但因暂未申报等原因,导致无法自动审核生成核放单放行状态的,企业可提交“特殊核放单”申请,经转出地海关人工审批同意的,发送核放单数据至转入地海关,货物通过卡口时自动抬杆。
四、口岸服务部门凭海关电子放行指令,办理装运、提货手续。未实现放行联网管理的,对于区港间流转货物,口岸服务部门凭加盖口岸海关放行章的纸质提运单(出口)和加盖验讫章的报关申请单(进口)等办理装运、提货手续;对于港港间流转货物,转出地口岸服务部门凭转出地海关加盖“验讫章”的提运单办理装运手续,转入地口岸服务部门凭转入地海关加盖放行章的纸质核放单办理装运、提货手续。
五、海关监管货物的途中监管,原则上应使用电子铅封或电子关锁设备,暂不具备电子铅封或电子关锁解施封条件的,经转出地海关商转入地海关同意后,可使用机械封志。
六、口岸服务部门包括保税港区口岸作业区经营企业、口岸监管场所运营企业等。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重庆海关
2017年5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