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海关
公 告
2015年 第34号
为规范重庆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以下简称“网购保税”)业务运作和管理,根据《海关总署关于跨境贸易电子商务进出境货物、物品有关监管事宜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56号)、《海关总署关于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57号)等相关规定,现就网购保税企业备案、商品备案和账册管理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企业备案
电子商务企业及相关企业通过重庆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服务平台(以下简称“通关服务平台”)提交备案信息。具体要求如下:
(一)电子商务企业。
1.自营类电子商务企业。
自营类电子商务企业是指通过自建或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业务的境内企业。
属于自建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应与通关服务平台对接,向重庆跨境贸易电子商务通关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通关管理平台”)传输订单数据,与海关实现数据交换。该类企业备案,应提交以下电子资料:
(1)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4)已审批通过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信息(即“ICP备案号”);
(5)自有真实经营的互联网网址。
属于利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开展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业务的,企业备案应提交以下电子资料:
(1)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外商投资企业(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4)与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入驻合同;
(5)在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上的店铺网址。
2.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提供企业。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提供企业是指向自营类电子商务企业提供交易平台开展交易服务的境内企业。
该类企业应与通关服务平台对接,向通关管理平台传输订单等数据,与海关实现数据交换。备案应提交以下电子资料:
(1)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即“ICP许可证”);
(3)自有真实经营的互联网网址。
(二)支付企业。
支付企业是指从事跨境贸易电子商务支付业务的境内企业。
该类企业应与通关服务平台对接,向通关管理平台传输支付单数据,与海关实现数据交换。备案应提交以下电子资料:
(1)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金融许可证(金融机构类支付企业提供);
(3)支付业务许可证(非金融机构类支付企业提供)。
(三)物流企业。
物流企业是指为跨境贸易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物流配送服务的境内企业。
该类企业应与通关服务平台对接,向通关管理平台传输运单数据,须真实准确向海关反馈电子商务交易商品送达地址、签收人、签收时间、联系方式等物流信息,与海关实现数据交换。备案应提交以下电子资料:
(1)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3)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括国际快递、国内快递)。
(四)区内仓储企业。
区内仓储企业是指注册地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B型)内的仓储企业。
该类企业应具有规定面积的单独存放电子商务交易商品的仓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账册管理系统,与海关实现数据联网,能够按照海关监管要求进行数据交换。备案应提交以下电子资料:
(1)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
以上4类企业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及时通过通关服务平台办理备案变更手续。
二、商品备案
经海关备案的电子商务企业通过通关服务平台提交商品备案信息。
备案商品应为个人生活消费品,国家禁止和限制进口物品除外,具体禁限物品目录按照《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的令》(海关总署令43号)执行。
三、账册管理
海关对跨境电子商务网购保税进口模式实行专属账册管理。自营类电子商务企业备案后,按同一电子商务企业、同一仓储企业的建账规则建立账册。
四、其他注意事项
自2015年10月1日起,国家实行“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后,电子商务企业及相关企业备案提交资料中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可以由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替代。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重庆海关公告〔2015〕25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重庆海关
201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