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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渝州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决定书文号:渝州关缉违字〔2026〕14号

基本信息
行政相对人 深圳市奥姆尼亚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300MADXPR4D2X
地址
处罚信息
违法行为类型 违规行为
违法事实

  经我关调查,当事人有以下违法行为: 2026年8月,渝州海关经核查发现当事人在2026年5月 21日申报出口的报关单800620260000033021第一项商品 “自动超声波焊接机”税号“8468800000”存在归类错 误,正确税号应为“8515809000”。该项商品2台货值约 57.81万元人民币。当事人对上述事实无异议,已提交书面 《认错认罚承诺书》。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中华 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一)规定 的出口货物税号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的违法行 为。 经在海关缉私行政执法办案应用系统查询,当事人在 2026年5月21日前的24个月内,无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 定的行政或者刑事违法记录,具有一般行政处罚情节。

处罚依据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十五 条(一)、第十六条,以及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82号 《中华人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基准(一)》第六 条第二款、第十八条及其附件3《海关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 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基准(一)》第1项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处罚款1500元。

处罚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6-08-19 00:00:00
处罚机关 渝州海关
救济途径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海关行政复议申请在线办理平台https://online.customs.gov.cn/publicService/),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数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