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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西安海关公告2008年第3号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08-05-07

中华人民共和国西安海关公告

2008年第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管理办法》业经海关总署171号令颁布并于200831日起实施。根据该办法第十条规定:本办法实施前已经海关批准设立的监管场所,其经营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年内向直属海关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材料,申领《批准设立决定书》。特请监管场所经营单位对照该办法进行自查,未达标准的积极进行整改,达到标准后向西安海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场所注册登记申请表》;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3、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包括国税和地税);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

        6、存放液/气体化工品、易燃易爆危险品等特殊许可货物的,应当提供特殊经营许可批件的复印件;其他专业证书(如《防火安全证书》、《专业计量证书》或者《罐容表》);

        7、场所平面图和建筑设计图;

        8、监管场所相关管理制度、帐册制度。

        提交上述材料复印件的,应当同时提供原件供海关验核,海关受理申请材料的最后期限为2009228日。海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将对经营企业进行验收。无正当理由逾期没有提交申请材料的或验收不合格的经营企业,海关将注销经营企业的监管场所经营资格。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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