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海关、西安海关
“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操作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青岛、西安海关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各项业务操作,根据总署《跨关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的操作规程》(试点)要求,结合青岛、西安海关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操作细则。
第二条 “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是指符合海关规定条件的守法水平较高的企业,在其货物进出口时,可以自主选择向其属地海关申报纳税,在货物实际进出境地海关办理货物验放手续的一种通关方式。
“属地海关”指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备案所在地的主管海关,为:西安海关现场业务处、咸阳机场海关、宝鸡海关、西安海关驻出口加工区办事处等。
“口岸海关”指货物实际进出境地海关,为:黄岛海关、大港海关(筹)、日照海关、烟台海关、流亭机场海关等。
第三条 法律、行政法规限定口岸办理通关手续的进出口货物,暂不适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方式。
第四条 青岛海关、西安海关监管通关部门为“属地申报、口岸验放”的对口负责、联系部门。
第二章 企业选取及参数维护
第五条 西安海关根据企业资信情况选取企业名单,会同青岛海关确认后,企业即可进行“属地申报、口岸验放”。
西安海关应及时将企业名单维护至H2000系统。
第六条 对适用“属地申报、口岸验放”通关方式进出口货物随机抽查比例的设置由西安海关和青岛海关协商确定。目前,随机布控查验率暂确定为1%,根据改革进程,随时调整。
第三章 进口通关作业流程
第七条 进境运输工具负责人或其代理人在运输工具进境前向口岸海关传输舱单电子数据,运输工具到达后,在规定时间向口岸海关申报入境,口岸海关负责接受申报,并办理到货确认手续。
第八条 口岸海关对于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以下简称“收货人”)在申报前查看货物或提取货样的,口岸海关应进行审批并按相关规定实施实际监管。
第九条 收货人在属地海关录入报关单电子数据并向属地海关申报的,属地海关负责审核。报关单“申报口岸”栏目填写属地海关,“进口口岸”填写货物进境地海关。
第十条 属地海关按现行规程进行电子及人工审单、接单审核、征收税费和布控,审核、留存正本《入境货物通关单》等监管证件。
第十一条 属地海关审单部门要求现场实施验估、取样、估价质疑、验核书面单证等操作,统一向属地海关提出,需要口岸实货验估、取样、送检的,可通过布控方式,比照查验由属地海关联系口岸海关办理。
第十二条 对于非查验货物,属地海关现场关员对报关单电子数据做放行处理(按H2000放行子系统放行代码“1”进行操作),按照有关规定在报关单上加盖海关验讫章、签名并批注日期。
对于需查验的货物,口岸海关打印《海关查验通知单》,属地海关通知收货人到口岸海关办理查验手续。
第十三条 企业在口岸海关办理“属地申报、口岸验放”进口货物验放时,应递交已签盖属地海关验讫章报关单的复印件(需加盖口岸报关单位报关章)、提货单和报关委托书。口岸海关按下列规则进行作业:
(一)对不需查验且税费正常核注的,由口岸海关关员对报关单数据进行卡口放行处理(按H2000放行子系统放行代码“2”进行操作)。
(二)对在口岸海关实施查验的货物,在H2000系统中细化查验指令,实施查验。查验结束后,由口岸海关在H2000查验子系统中录入查验结果,留存查验记录单,对报关单数据进行卡口放行处理(按H2000放行子系统放行代码“2”进行操作)。
(三)对实施属地海关查验的货物,由口岸海关办理进口转关查验手续。
第十四条 对于“属地报关、口岸验放”进口货物有验估要求的,应在布控指令中注明“验估”字样,由口岸海关按转关查验方式转属地海关办理。
第十五条 “属地申报、口岸验放”进口货物原则上由口岸海关实施查验,特殊情况下,经双方海关协商,也可转关至属地海关,由属地海关实施查验。对于查验所需的单证,属地海关应及时传真至口岸海关。
(一)经查验正常的,口岸海关负责办理货物放行手续,留存《查验记录单》正本,并将《查验记录单》传真至属地海关,属地海关应将上述单证与原报关单合并归档。
(二)经查验涉嫌走私违规的,由口岸海关移交本关缉私部门处理,并填写《区域通关联系单》(附件1),与《查验记录单》一并传真至属地海关,口岸海关应及时将处理意见通知属地海关;其中,对经属地海关布控查获的,移交属地海关。
(三)查验结果与申报不符但不涉嫌走私违规的,由口岸海关填写《区域通关联系单》,与《查验记录单》一并传真至属地海关,由属地海关办理报关单修改、撤销手续。报关单修改、撤销重报后,应在报关单备注栏注明“查验后修改”或“查验后撤销重报(原报关单号)”,并应再次到口岸海关办理放行手续。
第十六条 属地海关确定进口货物需取样送检的,口岸海关应及时取样送检,并将化验结果传真至属地海关。化验结果正本由青岛海关存档,属地海关凭化验结果复印件与报关单合并归档。
第十七条 进口大宗散货,收货人持加盖海关放行章的提货单到堆场直接提取货物。
对口岸海关设有电子闸口的,集装箱货物经过电子闸口出港,闸口系统自动比对集装箱信息和报关单放行信息,比对异常的,闸口系统提示到查验场地接受处理,如需查验,口岸海关在H2000系统中补加放行后布控指令,口岸海关通知属地海关,由属地海关通知收货人到口岸海关办理查验手续;比对无误的,闸口系统放行货物。查验后放行货物由查验场地出港。
对口岸海关不设电子闸口的,收货人持加盖海关放行章的提货单到集装箱堆场提取货物。
第十八条 属地海关负责进口报关单证明联的签发工作。
第四章 出口通关作业流程
第十九条 出口货物发货人及其代理人(以下简称“发货人”)在属地海关录入报关单电子数据并向属地海关申报,属地海关负责审核。报关单“申报口岸”栏目填写属地海关,“出口口岸”填写货物出境地海关。对集装箱货物应当录入相应的集装箱信息(详见附件2)。
第二十条 属地海关按现行规程进行电子及人工审单、接单审核、征收税费和选择查验作业,审核、留存正本《出境货物通关单》等监管证件。
对于口岸海关已经实行电子放行改革的,属地海关在接单验核环节可不再验核出口货物载货清单。
第二十一条 属地海关审单部门要求现场实施验估、取样、估价质疑、验核书面单证等操作,统一向属地海关提出,需要口岸实货验估、取样、送检的,可通过布控方式,比照查验由属地海关联系口岸海关办理。
第二十二条 出口货物的查验统一由口岸海关实施。属地海关应根据口岸海关的要求,负责将查验所需的箱单、发票、监管证件等相关单证传真至口岸海关。
第二十三条 企业在口岸海关办理出口货物验放时,应递交已签盖属地海关验讫章报关单的复印件(需加盖口岸报关单位报关章)、装货单和报关委托书。
(一)对无查验布控指令的,且税费正常核注的,由口岸海关对报关单数据进行单证放行处理(按H2000放行子系统放行代码“1”进行操作);大宗散货在装货单上加盖海关放行章。
(二)对有查验布控指令的,口岸海关在H2000系统中细化查验指令,打印《海关查验通知单》,通知属地海关,由属地海关通知发货人到口岸海关办理查验手续。
第二十四条 口岸海关查验完毕后填写查验作业单,在查验子系统中输入查验结果,并根据查验结果做出相应处理:
(一)对查验正常的报关单,口岸海关查验关员在查验子系统中输入查验结果,办理H2000系统单证放行手续,留存《查验记录单》正本,并将《查验记录单》传真至属地海关,属地海关应将上述单证与原报关单合并归档。
(二)有走私违规嫌疑的,由口岸海关移交本关缉私部门处理,结案后转属地海关办理相应的通关手续;其中,对经属地海关布控查获的,移交属地海关。
(三)如查验结果与申报不符但不涉嫌走私违规的,在查验子系统中输入查验结果,属地海关受理报关员的删改单申请,根据查验结果及相关证明材料办理报关单删改、退补税手续,属地海关根据处理情况通知口岸海关放行货物。
第二十五条 口岸海关受理运输工具出境申报,办理相关手续,运输工具实际离境后,海关H2000系统接收实际出口舱单(清洁舱单)电子数据,并将已放行报关单数据与出口清洁舱单电子数据比对,比对一致的,系统自动予以核销。
第二十六条 属地海关负责出口报关单的结关工作。对H2000系统未能自动结关的,由属地海关查明原因。因报关单数据原因无法结关的,属地海关根据申请办理相应报关单数据修改手续;因舱单原因无法结关的,口岸海关根据运输工具代理人申请办理舱单修改手续。
第二十七条 出口货物运抵口岸海关监管场所后,发生退关的,由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属地海关申请,属地海关审核无误后,出具出口退关证明(注明报关单、手册等删改情况等)交发货人提交口岸海关办理退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出口货物因船期或航班等原因改配的,由发货人向口岸海关提出申请,口岸海关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出口货物结关离境后,根据发货人申请,属地海关经调阅结关电子数据后,按规定程序签发打印出口报关单证明联。
第五章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青岛海关负责联系山东电子口岸,确定山东电子口岸向西安海关开放进出口舱单的查询方式,联系西安海关确定具体操作办法。
第三十一条 H2000系统、电子闸口系统发生故障时,口岸海关、属地海关应及时向对方通报情况,并按照现行通关、监管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属地海关应根据报关企业信誉、进出口货物情况,及时对辖区内“属地申报、口岸验放”报关单进行监控分析,加大对“属地申报、口岸验放”货物的风险布控力度。
第三十三条 经青岛海关监管通关部门审批同意,口岸海关可对属地海关未布控的货物进行布控查验。对已放行需要查验的货物,口岸海关选择H2000系统“已放行查验设定和打印”功能下达布控指令、打印查验记录单,实施查验。
第三十四条 口岸海关、属地海关应加强联系配合,指定联系人及联系方式(见附件3),双方海关应设置24小时联系电话,确保查验等通知事项及时告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操作细则由青岛、西安海关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操作细则自2008年8月5日起实施。
附件2:
青岛海运口岸H2000系统报关单集装箱栏目填写要求
为保证青岛口岸通关监管改革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2004年第34号公告)及《青岛口岸海运通关监管改革方案》,制定本填制要求。
一、出口口岸是黄岛海关、青岛大港的出口集装箱货物申报(包含无纸申报)时,报关单必须准确填制集装箱表数据(具体格式见附件)。
二、集装箱表用于申报集装箱详细信息,集装箱表包含集装箱号、集装箱规格、集装箱自重三个项目,一个集装箱填一条记录,多个集装箱号应分别填写。具体填制要求如下:
1.“集装箱号”栏目:填报每个集装箱箱体两侧标示的全球唯一的编号。
外理拼箱货物不能提供准确箱号则该栏目填制“PX000000000”11位字符。
2.“集装箱规格”栏目:填报L或S,L表示40”及40”以上的大集装箱,S表示20”及20”以下的集装箱。
外理拼箱货物不能提供准确集装箱规格的,该栏目填S。
3.“集装箱自重”栏目:整箱货物填报集装箱实际自重(不包含货物重量),单位为公斤;拼箱货物均填写0,单位为公斤。
整箱货物集装箱表具体填报举例为:
|
序号 |
集装箱号 |
集装箱规格 |
集装箱自重 |
|
1 |
TEXU3605231 |
L |
4200 |
|
2 |
TEXU3605232 |
S |
2300 |
报关单电子数据录入完毕后,在打印的纸质报关单表头 “集装箱号”栏目系统自动生成TEXU3605231*2(3), 表示货物装在2个集装箱内,折合成3个标准集装箱。
拼箱货物集装箱表具体填报举例为:
|
序号 |
集装箱号 |
集装箱规格 |
集装箱自重 |
|
1 |
TEXU3605231 |
L |
0 |
|
2 |
TEXU3605232 |
S |
0 |
|
3 |
PX000000000 |
S |
0 |
报关单电子数据录入完毕后,在打印的纸质报关单表头 “集装箱号”栏目系统自动生成TEXU3605231*3(4) ,表示货物拼装在3个集装箱内,折合成4个标准集装箱。
三、集装箱表使用A4型纸打印或填写,随附在报关单手填联后,供报关单预录入时使用,报关单电子数据申报后,企业到海关现场交单时无需打印集装箱表附页。
四、本要求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整箱货物指装载一票货物的所有集装箱均是整箱,没有混装其他票货物。拼箱货物是指装载一票货物的集装箱中有一个或多个集装箱混装有其他票货物,包括外理拼箱、企业自行拼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