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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海关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知识产权备案 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要求海关对其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应当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备案。
(二) 扣留侵权嫌疑货物 知识产权备案经海关总署核准后,口岸海关对发现的进出口侵权嫌疑货物,可以主动或者根据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申请予以扣留。
(三) 海关调查 海关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应当进行调查。但是,侵权争议的当事人将侵权争议提交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四) 海关行政处罚 对被确定为侵权的货物,由海关予以没收。对进出口侵权货物的收发货人,海关将依法予以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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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知识产权备案,应当填写备案申请书并随附有关文件。有关备案申请书的填写和提交文件的要求,请浏览海关总署的互联网网站。该网站同时提供下载备案申请书格式的服务。该网站的网址:
http://www.customs.gov.cn/
备案申请文件应当按照以下地址寄送:
北京市建国门内大街6号
邮政编码:100730
海关总署政策法规司知识产权保护处
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经海关总署核准后,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根据海关总署的通知,及时缴纳备案费。备案费为人民币800元/件。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八条的规定,海关总署应当在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30日内通知申请人是否予以备案。对核准备案的,海关总署将核发知识产权海关保护备案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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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 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应当向海关提供不超过货物等值的担保,用于赔偿可能因申请不当给收货人、发货人造成的损失,以及支付货物由海关扣留后的仓储、保管和处置等费用;知识产权权利人直接向仓储商支付仓储、保管费用的,从担保中 扣除。具体办法由海关总署制定。
根据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海关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及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时,知识产权权利人和收货人或者发货人应当予以配合。
根据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海关接受知识产权保护备案和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后,因知识产权权利人未提供确切情况而未能发现侵权货物、未能及时采取保护措施或者采取保护措施不力的,由知识产权权利人自行承担责任。知识产权权利人请求海关扣留侵权嫌疑货物后,海关不能认定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或者人民法院判定不侵犯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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