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 知
各科研教学单位、科技开发机构:
为了更好地执行国家有关鼓励科学研究、教育事业和技术开发
的税收优惠政策,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科教免税审批,加强后续管
理,按照海关总署2007年13号公告的要求,西安海关决定自2009年
6月1日起对关区科研教学单位和科技开发机构申请办理科教用品免
税实行统一编号代码管理,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1、自2009年6月1日起所有申请科教免税的单位凭其统一编号
代码进行《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申请表》的预录入和申报手续;
2、原已取得科研教学和科技开发免税资格的单位和机构请尽
快到关税处减免税监控科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取得其统一编号代
码;
3、新申请科教免税资格的单位和机构,按照海关总署2007年
13号公告的要求,向关税处提交相关备案资料经审核合格,取得其
统一编号代码;
4、原《科研教学单位免税进口物品登记手册》(红皮本和绿皮
本)不再使用。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姜永安 洪涛
联系电话:029-83196127、83196131
附件:科教用品备案申请表.xls
二00九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