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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海关通知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0-01-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179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减免税申请人应当自进口减免税货物放行之日起,在每年的第1季度向主管海关递交《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报告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减免税申请人未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向海关报告其减免税货物状况,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的,海关不予受理。我关将于2010年1季度对审批进口的监管年限内减免税货物的使用状况进行核查,请相关企事业单位将本单位2005年以后(包括2005年)进口的减免税货物的实际使用情况于2010年3月31日前书面提交现场业务处综合审批科。未于限期前提交报告的单位,将按照海关总署令179号37条规定处理。(《减免税货物使用状况报告书》格式详见[2009]年海关总署8号公告)。

    联系电话:029-83196253、83196254

    特此通知。

西安海关     

二〇一〇年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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