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体中文 | 繁体中文 | 登录 | 使用帮助  
i 当前位置: 其他»信息公开类»公开规定


西安海关政务信息公开规定



   
    第一条
为了提高海关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根据西安海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海关总署及西安海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所制作或者获取的与经济、职能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活动有关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西安海关是本级行政单位政务信息公开人(以下简称公开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务信息的职责。

  西安海关办公室负责组织指导本规定的实施。

  第四条公开人应当指定相关机构处理本机关的政务信息公开事务,负责本机关政务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并建立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程序和制度。

  第五条政务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及时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公开人根据本规定提供政务信息,不得收取费用。

  第七条公开人应当按照职责,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务信息:

   (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发展规划、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三)海关总署及西安海关业务统计信息;

  (四)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机关、依据、条件和程序;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

  (六)重大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以及工程进度情况;

  (七)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八)各内设及隶属工作部门的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九)海关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十)公开人编制的政府信息目录中其他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十一)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前款事项的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下列政务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

  (三)在公开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予以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执法活动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九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通过以下一种或者多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西安海关互联网门户网站;

  (二)公告栏、电子屏幕、电子触摸屏等设施;

  (三)报刊、杂志、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

  (四)业务咨询服务热线;

  (五)新闻发布会;

  (六)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公开人申请公开本规定第七条以外的其他政务信息,公开人应当按照申请公开。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规定禁止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十一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获得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书面(信函)或口头等形式向掌握该政务信息的公开人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所需的政务信息。

  第十二条公开人收到申请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给予书面答复:

(一)属于本规定第七条规定应当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获取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三)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主动告知申请人该信息的掌握机构及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要求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三条 公开人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并答复申请人。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公开或者提供信息的,经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期限延长至15日。

  第十四条公开人应当编制本关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目录。政务信息目录应当及时调整和更新。政务信息目录应当记录政务信息的名称、基本内容的简单描述及其产生日期。

  第十五条公开人应当建立和完善海关新闻发布制度,由海关新闻发言人代表本级海关发布政务信息。

  第十六条公开人应当将负责政务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咨询和查询。

  第十七条公开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机关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主管机关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或者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

  (二)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政府信息目录的;

  (三)对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隐瞒或者以其他理由拒绝提供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网站地图 | 联系我们 | 设为首页 | 加为收藏
中华人民共和国西安海关版权所有,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
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唐延路19号 邮编:710075 电话:029-83196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