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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货物申报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0-06-08 21:41 文章来源:西安海关 【字体:

一、事项名称:货物申报

二、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

第二十五条 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手续,应当采用纸质报关单和电子数据报关单的形式。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申报管理规定》

第七条 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实施机构:各隶属海关

四、申请(办理)条件: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

五、申请材料:

(一)证明进出口货物的实际情况的资料,包括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用途、产地、贸易方式等原件,纸质版,1份;

(二)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原件,纸质版,1份;

(三)进出口所需的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原件,纸质版,1份;

(四)海关总署规定的其他进出口单证原件,纸质版,1份。

另根据《海关总署关于深入推进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4〕25号),对于无纸申报的,简化报关单随附单证:

1. 进口货物

(1)加工贸易及保税类报关单:

合同、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随附单证企业在申报时可不向海关提交,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

(2)非加工贸易及保税类报关单:

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随附单证企业在申报时可不向海关提交,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

(3)京津冀海关实施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的报关单:

合同、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随附单证企业在申报时可不向海关提交,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

2. 出口货物

出口货物各类报关单,企业向海关申报时,合同、发票、装箱清单、载货清单(舱单)等随附单证可不提交,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

六、办理流程:

(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要求向海关传送报关单电子数据及随附单证。

(二)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应当由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签名盖章,并随附有关单证。

报关企业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委托,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向海关申报的,应当向海关提交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按照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办理有关海关手续。

(三)电子数据报关单经过海关计算机检查接受申报。

七、办理形式:网上办理

八、收费依据:不收费

九、办理地点:

通过互联网登录“互联网+海关”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http://online.customs.gov.cn)。

十、办理时间:

企业网上申请时间:24小时;海关审核办理时间:海关工作时间详见《西安海关行政审批受理场所一览表》

十一、咨询电话:029-12360海关服务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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