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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海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22-01-07 11:00 文章来源:西安海关 【字体: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健全西安海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有效提升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能力,保护西安海关辖区职责范围内的口岸安全与海关人员财产安全,维护办公执法秩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影响西安海关全局或局部工作,严重威胁辖区口岸安全、海关人员和财产安全,需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紧急事件。

本办法适用于西安海关辖区内对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出境重大动植物疫情、进出境食品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口岸通关突发事件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

第三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海关系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四条 西安海关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西安海关口岸通关安全管理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的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二)常抓不懈,预防为主。高度重视安全应急工作,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突发事件风险防控与应急准备工作。

(三)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西安海关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上下联动、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各部门、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四)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健全完善应急管理预案和制度体系,使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五)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建立预警、应急响应和处置的快速反应机制,落实第一时间报告制度,加强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等密切协作,形成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联动机制。

第二章 应急组织体系

第五条 成立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关区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和突发事件应急决策指挥。小组成员为:

(一)组长:由关长担任;

(二)副组长:由分管关领导担任;

(三)小组成员:办公室、法规处、综合业务处、卫生检疫处、动植物检疫处、进出口食品安全处、商品检验处、口岸监管处、企业管理和稽查处、缉私局、财务处、科技处、人事教育处、后勤管理中心、技术中心、保健中心、数据分中心等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可视突发事件的类型、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适当调整或增补成员部门。

各隶属海关单位应参照本办法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第六条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主要职责为:

(一)办公室:接报突发事件情报,协调应急指挥系统运行,汇总报送应急信息,组织应急工作总结与通报,组织指导新闻发布和舆情监测等。

(二)各业务部门单位:协调发生在各业务现场、监管区域及相关业务领域的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等。

(三)科技处、数据分中心:负责突发事件相应信息网络系统安全、畅通运行,提供可靠的通讯保障等。

(四)财务处:负责突发事件应急资金的保障和调配等。

(五)人事教育处:负责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人员的调配支持等。

(六)后勤管理中心:负责突发事件应急物资供应和生活保障等。

小组成员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应急工作,并做好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应急工作。

第七条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关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总关办公室主任担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履行应急值守、综合协调、信息汇总和督促检查等职能。

第三章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

第八条 突发事件根据其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一)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气象、地质、地震、海洋等灾害,并严重影响海关正常工作秩序和人员安全的事件。

(二)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火灾事故、设施和设备事故等,并严重影响海关正常工作秩序和人员安全的事件。

(三)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农产品安全事故,动植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并严重影响海关正常工作秩序和人员安全的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海关网络与信息安全事件,以及冲击海关办公场所、作业现场、监管区域,进出境通道严重拥堵,暴力干扰海关人员正常执法,群体性聚集、聚众闹事、非法上访等影响海关正常执法作业和人员、财产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事件。

第九条 根据《国家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各类突发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各类突发事件分级标准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中予以明确。必要时,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对各类突发事件,可以根据以下两种形式确定其分级:

(一)海关总署、陕西省启动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涉及西安海关职责范围或需要西安海关参与处理的,西安海关对应海关总署、陕西省的分级确定应急响应级别并启动相应措施。

(二)海关总署、陕西省未启动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响应机制,但该突发事件涉及西安海关职责范围的,由应急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突发事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综合评判,确定处置该事件的应急响应级别。

第四章 应急响应机制

第十条 应对各类突发事件采用分级响应机制:

(一)Ⅰ、Ⅱ级响应:由西安海关关长负责,应急工作领导小组统一指挥。根据领导小组的决策、部署,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各有关部门和隶属海关单位配合,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方案、处置过程和处置结果及时向总署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相关司局报告。

(二)Ⅲ级响应:由西安海关分管关领导负责,该类突发事件涉及的主要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和各隶属海关配合,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应急处置方案、处置过程和处置结果及时向本关和总署相关司局报告。

(三)Ⅳ级响应:由西安海关内部个别相关部门单位或隶属海关单位负责,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动植物疫情等预案对于响应机制、等级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应急处置

第十一条 各部门、单位应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完善监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并向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风险监测情况,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第十二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部门、单位要第一时间采取措施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先期处置情况。

第十三条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突发事件报告程序如下:

(一)各部门、单位在确认突发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电话报告分管关领导和总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总关办公室,遇来不及书面审批的重大紧急情况,应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口头批准后直接上报。接报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后,由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第一时间电话报告西安海关主要领导,不能按常规逐级上报。

各隶属海关单位在确认突发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电话报告分管关领导和总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总关办公室及相关处室,遇来不及书面审批的重大紧急情况,应由隶属海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口头批准,值班人员直接上报。接报特别重大突发事件信息后,隶属海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应第一时间电话报告西安海关主要领导,不能按常规逐级上报。

(二)总关办公室接报后,第一时间电话报告西安海关主要领导后报海关总署总值班室。

(三)总关办公室按照要求及时将突发事件整理成值班信息,报经西安海关分管领导审批后上报总署总值班室。

Ⅲ级(较大)突发事件报告程序如下:

(一)各部门、单位,各隶属海关单位在确认突发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电话报告分管关领导和总关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总关办公室。

(二)总关办公室接报后,第一时间电话报告总关分管关领导后报海关总署总值班室。

(三)总关办公室按照要求及时将突发事件整理成值班信息,报经西安海关分管领导审批后上报总署总值班室。

Ⅳ级(一般)突发事件报告程序如下:

(一)各部门、单位,各隶属海关在确认突发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电话报告总关办公室及相关处室。

(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处置过程和处置结果要及时以值班信息形式上报总关办公室,做到续报及时,有始有终。

第十四条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要根据突发事件的分类及响应机制,依据有关突发事件应对预案,在各自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五条 应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西安海关突发事件及其应急处置的对外新闻发布和舆情监测引导。

第十六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根据相关权限或关领导指示以及实际工作需要,终止应急响应。

第十七条 应急处置结束后,相关部门要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一)调查与评估。根据突发事件的性质、分级,对事件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等进行调查评估,做好资料收集和总结讲评工作。

(二)恢复与重建。在突发事件中遭受的损失或应对处置过程中的物资损耗,可以在处置过程中或应急结束后,向总署提出援助或恢复重建计划。

第六章 应急准备和支持保障

第十八条 切实加强各项应急保障,确保应急处置工作顺利开展:

(一)总关机关、各隶属海关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应配备电话、传真、电脑等日常办公设备,确保应急状态下的信息畅通。

(二)各部门、单位应及时收集有关信息并加以综合分析,为应急处置指挥决策准确及时提供基础材料。

(三)应做好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经费、物资保障,科学合理确定应急物资储备的种类、方式和数量,加强对应急物资的采购、储备、使用等环节的监督检查。

(四)突发事件特别是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动植物疫情发生后,应根据海关总署对疫病疫情的防控需要,做好疾病控制、消毒隔离和卫生防疫准备,同时切实加强现场处置人员的自身医疗防护和医疗保障。

(五)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关区各类专业人才库,做好应急人才储备工作。

(六)积极加强应急管理、一线应急处置技能等方面培训,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应急能力。

(七)不断完善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并结合工作实际,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演练。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西安海关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年4月3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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