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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2360热点问题

发布时间:2026-09-01 15:34 文章来源:重庆海关 【字体:

一、进出境邮件通关“一站式”办理平台

1.你好,请问我的邮件为什么办理不了“补充申报”/“申请退运”/“税款复核”?

答:您好!(1)进口邮件运抵海关监管作业场所,且邮政公司完成分拣后才能办理有关手续。(2)邮政需要进行入库操作,并向海关推送入库信息后,海关会发送12360短信,这时您才可以通过邮件“一站式”办理平台进行补充申报、税款复核等操作。(3)如果通过邮政公司的渠道进行了补充申报,就无法通过海关线上渠道进行补充申报。(4)排除上述情况,请联系邮局海关,或者提供邮件单号、收件人姓名、手机号码,我帮您记录并联系相关部门为您查询。

2.你好,请问邮件“一站式”办理平台中的“税款复核”可以在什么状态下向海关提出?

答:您好!当邮件处于“待征税”状态,收件人尚未缴纳税款,且邮件仍然在邮政企业仓库,未进行派送的情况下,可通过邮件“一站式”办理平台提出“税款复核”申请。需要注意:税款复核申请仅能发起一次,若发起后经海关审核要求继续补充资料的,则可以在税款复核申请模块继续补充材料。

3.你好,请问收件人要接到邮政短信通知后才可以进行“补充申报、税款缴纳”?还是只要查到物流信息是“需要补充申报、待缴税”就可以进行操作?

答:您好!接到海关12360短信通知后方能操作,因为邮政需要进行入库操作,并向海关推送入库信息。没有入库信息,邮件"一站式”办理平台禁止进行补充申报、税款复核等操作。请您在收到海关12360短信通知后再操作。

4.你好,请问为什么“补充申报”/“申请退运”/“税款复核”界面查询不到邮件?

答:您好!此类情况多是收件电话(手机号)与登录手机号不一致所导致,目前“一站式”平台需根据收件电话(手机号)关联邮件信息,请用实际收件电话(手机号)登录“一站式”平台。收件电话(手机号)存在填写错误等情况的,需联系当地邮政处理。

5.你好,请问邮件“一站式”平台中的补充申报、退运申请等操作,是否收费?

答:您好!到海关现场业务窗口办理或通过海关线上渠道办理的,海关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贸易管制

1.你好, 请问如何查询某项商品进/出口时是否需要提交进出口许可证?

答:您好!进口参考:公布《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6年)》(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88号)。

出口参考:公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6年)》(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89号)。

涉及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参考: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布2026年度《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商务部、海关总署2025年第91号)。

2.你好,请问如何查询禁止出口的商品?

答:您好!第一、《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一批)。(外经贸部公告2001年第19号)

第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公告2004年第40号)

第三、《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三批)。(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环保总局公告2005年第116号)

第四、《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四批)。(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6年第16号、第87号)

第五、《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五批)。(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96号)

第六、《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六批)。(商务部、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73号)

第七、《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七批)。(商务部、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21号)

第八、《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八批)。(商务部、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公告2023年第63号)

第九、商务部或由商务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经国务院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规定的范围内,临时决定对《禁止出口货物目录》以外的特定货物、技术禁止出口。

第十、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出口的文物和野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等。

第十一、载有海关总署令161号第四条、第五条所列内容的音像制品禁止出口。

第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禁止出口的技术不得出口。

第十三、出口货物及其包装上带有违反一个中国原则内容的,不得出口。

第十四、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出口。第十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进口的商品。

3.你好,请问如何查询相关产品(商品)对应的国家标准?

答:您好!请企业登录“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www.sac.gov.cn),通过首页右下方全国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输入关键字进行查询。具体建议咨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4.你好,请问整车进口是否有口岸限制?

答:您好!截至目前,我国共有31个整车进口口岸,重庆只有重庆铁路口岸为整车进口口岸。

5.你好,请问黄金出口,海关有什么规定?

答:您好!根据《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联合令2015年第1号规定:列入《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目录》的黄金及黄金制品出口通关时,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签发的《中国人民银行黄金及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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