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161号)规定:(一)第四条 载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禁止进境:1.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3.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4.攻击中国共产党,诋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5.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6.宣扬邪教、迷信的;7.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8.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9.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10.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11.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禁止进境的;1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二)第五条 载有下列内容之一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禁止出境:1.有禁止进境的印刷品、音像制品所列内容的;2.涉及国家秘密的;3.国家主管部门认定禁止出境的。(三)第七条 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在下列规定数量以内的,海关予以免税验放:1.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每人每次10册(份)以下;2.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20盘以下;3.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每人每次3套以下;4.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每人每次3套以下。(四)第八条 超出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数量,但是仍在合理数量以内的个人自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不属于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海关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超出规定数量的部分予以征税放行。(五)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对全部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按照进口货物依法办理相关手续:(一)个人携带、邮寄单行本发行的图书、报纸、期刊类出版物进境,每人每次超过50册(份)的;(二)个人携带、邮寄单碟(盘)发行的音像制品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0盘的;(三)个人携带、邮寄成套发行的图书类出版物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套的;(四)个人携带、邮寄成套发行的音像制品进境,每人每次超过10套的;(五)其他构成货物特征的。有前款所列情形的,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收发货人、所有人及其代理人可以依法申请退运其进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有三种方式可以办理补充申报,一是可以前往当地海关现场业务窗口办理补充申报手续;二是可以通过“海关政务服务平台”一体化平台、“掌上海关”APP、“掌上海关”微信小程序、“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掌上单一窗口”APP、“掌上单一窗口”微信小程序等海关线上渠道办理;三是通过邮政公司提供的线上渠道办理。其中到海关现场业务窗口办理或通过海关线上渠道办理的,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疑问可咨询重庆邮局海关023-63392411。感谢您对海关工作的支持。